(资料图)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案号:01F20221641致: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华亚智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2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调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所会同发行人、发行人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内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事项及与第一次反馈回复有关事项的变动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查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报告期变更涉及的补充披露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锦 天城/本所/本所律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师发行人/华亚智能/公 指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本 次 发 行 /本 次公开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4,000 万元(含 34,000 万元)的可转换发 行 可 转 债/本 次发 指 公司债券的行为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华亚有限 指 苏州华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苏州华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迈迪康医疗科技(苏州)苏州华创 指 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苏州融盛伟创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融盛伟创高端装苏州融盛伟创 指 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州融盛伟创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 一级全资子公司澳科泰克 指 苏州澳科泰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境内子公司 指 苏州华创、苏州融盛伟创和澳科泰克华 亚 精 密 /境 外子公 华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HUAYA PRECISION MANUFACTURING 指司 SDN.BHD.),系发行人在马来西亚设立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苏州春雨欣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发起春雨欣投资 指 人、股东 超科林微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超科林半导体设备(上海)有 限公司、Ultra Clean Asia Pacific Pte Ltd、Ultra Clean Technology超科林 指 (Hayward)、Ultra Clean Technology (Malaysia) Sdn Bhd,系发行人 客户ICHOR 指 Ichor Systems Singapore Pte.Ltd、Ichor Systems.Inc,系发行人客户 艾思玛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2017 年 3 月 29 日由江苏兆 伏爱索新能源有限公司更名而来,2019 年 2 月 27 日再次更名为爱 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艾思玛新能源技术(扬中) 有限公司(2017 年 2 月 22 日由江苏兆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更名而爱士惟 指 来,2019 年 2 月 20 日再次更名为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扬中)有限 公司) ,系发行人客户 公司全部股权。2019 年 3 月起,上述公司合并称为爱士惟。 年 3 月 29 日由江苏兆伏爱索新能源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和艾思玛新SMA 指 能源技术(扬中)有限公司(2017 年 2 月 22 日由江苏兆伏新能源有 限公司更名而来);2019 年 4 月起指 SMA Magnetic Sp. zo.o. 、SMA Solar Technology AG,系发行人客户 迈柯唯医疗设备(苏州)有限公司、MAQUET HONG KONG LTD、迈柯唯 指 洁定医疗器械(苏州)有限公司、Getinge Group Hong Kong Limited、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Getinge IC Production Poland Sp.zo.o.、Getinge Disinfection AB,系发 行人客户 Jabil Circuit Sdn Bhd,全球四大电子合约制造服务商之一,系发行人捷普 指 客户金鑫美莱克 指 金鑫美莱克空调系统(无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 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施耐德(苏州)机柜系统有限公司、 施耐德(北京)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施耐德 指 上海分公司、施耐德万高(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厦 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等,系发行人客户 通用电气高压电气开关(苏州)有限公司、通用电气电网工程(上海) 有限公司、阿尔斯通隔离开关(无锡)有限公司、阿尔斯通(广东) 高压电气有限公司、阿尔斯通电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苏州阿尔通用电气 指 斯通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ALSTOM T&D India Limited、ALSTOM Grid Japan K.K、GE Grid(Swizerland)GmbH、ALSTOM Grid Energia Ltda.、ALSTOM GRID INC.RMW Phoenix 等,系发行人客户海力士 指 SK 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舍弗勒 指 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 江苏经纬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江苏经纬 指 司,系发行人客户 依工电子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依工迅密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依工电子 指 系发行人客户 王彩男、王春雨、陆巧英、王学军、韩旭鹏、王小刚、金建新、陆兴发起人 指 龙、王水男和春雨欣投资东吴证券/保荐机构/ 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天衡会计师 指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兴业 指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证鹏元评级 指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募集说明书》 指 明书》 天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0033 号)、《审《审计报告》 指 计报告》(天衡审字(2022)00855 号) 天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1)00044《内控鉴证报告》 指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2)00575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律师工作报告》 指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法律意见书》 指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补 充 法 律 意 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指(一)》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 充 法 律 意 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指(二)》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指 规范运作》《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编报规则 12 号》 指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正)《债券管理办法》 指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再融资问答》 指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修订)《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马来西亚法律意见 指 马来西亚 ZAID IBRAHIM & CO.出具的 Legal Opinion书》最近一期 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补充事项期间 指 具日止的期间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A股 指 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中国 指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中国法律 指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 文 第一部分 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披露更新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的股票己经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其股票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相关事项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发起人资格及发行人设立时创立大会的程序、所议事项均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当时相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有关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未予更新的内容依然有效,相关更新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2 年 6 月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总数(股)号 (%) 大家资产-工商银行-大家资产-蓝 筹精选 5 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 产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总数(股)号 (%) 合计 71.16 56,926,930.00 (二)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之间存在如下关联关系: (1)王彩男与陆巧英系夫妻关系;王景余系王彩男、陆巧英之子; (2)王彩男担任春雨欣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持有春雨欣投资 12.01%的份额;陆巧英为春雨欣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春雨欣投资 40.00%的份额。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发生变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今未发生股本变动,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彩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八、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八、发行人的业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未予更新的内容依然有效,相关更新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 1-6 月营业收入(元) 310,551,063.22 368,323,341.23 530,113,341.15 288,201,228.30主营业务收入(元) 309,368,018.09 367,144,478.49 527,891,989.06 287,232,800.70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9.62 99.68 99.58 99.6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许可及资质证书如下:证》(编号:苏交运营许可苏字 320507309147 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为 2020 年 5 月 5 日至 2024 年 5 月 4 日。经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海关注册编码:3205968075),企业经营类别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效期为长期。(海关注册编码:3205938122),企业经营类别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效期为长期。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具备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未予更新的内容依然有效,相关更新情况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补充事项期间内,除以下两类关联方存在变化情况外,《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其他类别的关联方不存在变化情况,存在变化情况的两类关联方如下: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目前状态 苏州市耐曲尔金属科技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彩男之兄 限公司 长王水男持股 50.00%的企业 靖江市皓宸金属涂装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彩男之兄 公司 长王水男持股 45.00%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彩男之姐 苏州市宝品木业包装有限 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彩男之姐 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彩男之姐 兼经理的企业 相城区太平阳澄稻花香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彩男之姐 业商行 王彩英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苏州高利达工程设备租赁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陆 巧 英 之 兄 长 陆 兴 龙持股 有限公司 54.00%的企业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陆 巧 英 之 兄 长 陆 兴 龙持股 苏州雪鹏企业管理有限公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巧英之兄长陆兴龙之子陆斌 司 ① 持股 100.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① 陆斌在报告期内曾供职于发行人处,基于谨慎性考虑,故将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一并列为关联方进行披露。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目前状态 苏州熙元管理咨询合伙企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巧英之兄长陆兴龙之子陆斌 业(有限合伙)(曾用名: 苏州熙元创业投资中心 限责任 (有限合伙))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王景余之配偶苏冰妍的 母亲章彩红持股 50.00%的企业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相城区元和福亚企业管理 咨询服务部 苏州尚锐财税咨询服务有 发行人独立董事马亚红之子董帆持股 100%并担 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马亚红之兄长马林祥持股 60.00% 股 40.00%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黄健之姐夫梁晓东任董事、副总经理 的企业 浙江欣隆农业发展有限公 司 浙江勿忘农农产品有限公 司 杭州富惠现代农业有限公 司 浙江省名特优农产品展示 展销中心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黄健之姐夫梁晓东任法定代表人的全 民所有制企业 浙江和顺现代农业有限公 司 浙江勿忘农农牧科技有限 公司 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包括报告期初为关联方但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不再为关联方,以及报告期期初前十二月内为关联方,具体如下: (1)与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说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与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说明 目前状态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彩男侄 女王冬兰②及王彩男侄女王玉兰之配偶陆唯仁 ③ 曾经共同控制的企业,其中陆唯仁曾担任执 销 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城区黄桥佰利源金属制品加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巧英之兄长陆兴龙之子 工厂 陆斌曾负责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巧英之兄长陆兴龙之配 偶顾建珍曾负责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销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曾 间接持股 52.5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销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曾 2018 年 12 企业 销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曾 间接持股 6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销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45.00%的企业 销 苏州高新新联创业投资管理有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间 限公司 接持股 21.60%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销 苏州工业园区盈志创业投资合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 64.52%的企业 销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占上社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之姐夫姚卫清曾担任法 区股份合作社 定代表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销 苏州工业园区康柏思投资管理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李圣学曾持有 20.00%财产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份额的企业,承担责任方式为有限责任 销 沈阳中顺汽车清算事务有限公 司 销② 王冬兰在报告期内曾供职于发行人处,基于谨慎性考虑,故将其曾直接或间接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或曾担任董事、高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一并列为曾经的关联方。③ 陆唯仁在报告期内曾供职于发行人处,基于谨慎性考虑,故将其曾直接或间接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或曾担任董事、高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一并列为曾经的关联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说明 目前状态 沈阳思博智能汽车技术有限公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李圣学控制并担任执行董 司 事兼经理的企业 销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6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之配偶王秀珍的父亲王 兴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王景余之配偶苏冰妍 苏州市金可达塑胶电子有限责 任公司 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曙光之配偶朱 职务 发行人监事黄健之姐夫梁晓东曾担任董事的 企业,2019 年 12 月已辞去职务 浙江中信药用植物种业有限公 发行人监事黄健之姐夫梁晓东曾担任董事长 司 的企业,2022 年 7 月已辞去职务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持股 70.00%并担任执行 广德王氏智能电路科技有限公 司 发 行 人 原 监 事 金建新 之配偶王秀珍持股 发 行 人 原 监 事 金建新 之配偶王秀珍持股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之配偶王秀珍之父王兴 祥曾间接持股 64.13%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之配偶王秀珍之父王兴 祥持股 71.25%的企业 发 行 人 原 监 事 金建新 之长姐金天星持股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 行 人 原 监 事 金建新 之长姐金天星持股 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曾 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6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间 接持股 6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52.5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说明 目前状态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间 接持股 52.5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60.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10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间 业 苏州友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担 司 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20.58%并曾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苏州高新友利创业投资有限公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担 司 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担 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18.63%并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22.22%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间 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51.00%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苏州零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限公司 股 70.00%的企业 苏州金灵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限合伙) 股 30.00%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38.10%的企业 苏州财中赋能企业管理发展有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担 限公司 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李圣学曾控制并曾担任执 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李圣学担任董事长兼总经 司 理的企业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李圣学持有 50.00%财产份 致乘(上海)贸易中心(有限合 伙) 式为无限责任 上海跃质商务咨询事务所 (有限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李圣学曾持有 50.00%财产 合伙) 份额的企业,承担责任方式为有限责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说明 目前状态 苏州工业园区瑞本立方管理咨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李圣学的女儿李逸珺持股 询有限公司 50.00%的企业 注:发行人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有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来源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二)关联交易 发行人在最近一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项 目 2022 年 1-6 月(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71.90④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最近一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未予更新的内容依然有效,相关更新情况如下: (一)境内的租赁物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从发行人合并报表以外的主体处承租了一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业,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地坐落 租赁期限 租赁费用 (平方米) 苏州市相城经济 苏州金澄太阳 2021 年 11 月 0.84 人民币元/ 技术开发区春耀 能科技有限公 华亚智能 4,036.97 1 日-2023 年 1 平方米/日(含 路 6 号 2 号楼中 司 0 月 31 日 税) 部单元 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06 条规定,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将登记备案约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的④ 该数据经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未经审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生效要件,因此,未办理登记备案不会影响上述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该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二)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76 项专利,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专利汇总表》。 (三)主要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尚存在 1 项账面余额在人民币 3 万元以上的主要在建工程,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账面余额(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主要财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未予更新的内容依然有效,相关更新情况如下: (一)设备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订立且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货物/服务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万元) 集成立体料库的运营管理 激光数冲复合机、数控折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合同金额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货物/服务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万元) 加工中心、数控翻板折弯中 心 数控激光切割机、数控冲 床、数控折弯机、激光专用 上下料及单塔库、激光切割 焊接加工中心 堆垛式 AGV、充电桩、手持 PDA、AGV 调度系统软件、 中控台、从控台、无线 AP 苏州冠鸿智能设备有限 公司 库位管理系统、可视化系 统、运输、安装调试、现场 项目管理 激光焊接机、激光切割焊接 加工中心 扬州市安元涂装机械有 限公司 (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订立且正在履行的承兑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如下: 序 承兑金额 合同编号 承兑人 担保情况 号 (万元) 按承兑金额的 10%作为履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证金专户作为质押担保 按承兑金额的 10%作为履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证金专户作为质押担保 (三)理财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订立且正在履行的理财合同如下: 预期年化 购买金额 受托方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期限 收益率 (万元) (以实际为准)苏州银行 保本浮动收益 25,000.00 定制结构性存款 2022/11/9 或 3.80% (四)工程总承包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订立且正在履行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合同》 (编号:GF-2020-0216),就发行人精密金属结构件扩建项目工程的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 1.08 亿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风险,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发生变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发生包括增资在内的股本变动;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收购的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出售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的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分立合并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情况。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章程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进行修改。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制定与报告期内针对该章程的修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相关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了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并披露于巨潮资Copyright 2015-2022 时代健康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 联系邮箱: 514 676 113@qq.com